
荷盛國際顧問以創用CC 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禁止改作 4.0 國際 授權條款釋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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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年度7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所得稅法43-3、43-4條修正,包含7月21日經行政院會通過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統稱為”反避稅條款”,條文主要針對符合受控外國公司(Controlled
Foreign Company,CFC)及實際管理處所(Place of Effective
Management,PEM)定義的外國企業,應在台灣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基本稅負;截至本文完成為止,該法雖已修訂完成,但由於配套法令尚未公佈,依據目前修法進度,最有可能在2018年後實施,以下先就條文說明。
一、所得稅法43-3條(法人的CFC):
持股比例≧5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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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稅負地區定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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豁免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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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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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所得稅法43-4條(個人的PEM):
適用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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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外國法律設立,但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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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要件
(全部符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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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策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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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簿保存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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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際經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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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稅效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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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
合計持股比例≧5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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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一持股比例≧1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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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稅負地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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豁免條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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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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