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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台商來說,由於多半採間接投資,在出售股權時,自然也較偏向轉讓境外股權,其思考的方向有:1.交易迅速,避免過程橫生枝節;2.手續簡單,僅轉讓雙方簽字並交由代辦公司即可完成;3.未涉大陸股權登記,容易規避所得稅;4.大陸事業經營較不受干擾;5.辦理費用低廉。
但自從中國59號文與698號文相繼公佈實施,台商在進行境外股權交易時,理應有更深入的瞭解及因應才是,但在我們輔導的過程中,仍不免遇到股權轉讓雙方,對於稅務議題不甚重視,無意或難以深入瞭解;直接套用台商好友經驗進行股權移轉;交易在前但計稅在後的核課方式;各地稅務機關對法令見解差異大;擔心引起稅務機關反感,無意爭取適用特殊性案件處理。
但法規和實務之間往往存在認知差距,例如698號文中所指股權交易之「合理的商業目的」定義並不明確,導致並非以逃避稅務為目的的股權架構重組被課以重稅,境外投資企業莫不人心惶惶,深怕哪一天被稅務機關找上門來,其中又以F股上市之台商感受最深。於是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本年度2月3日公佈了2015年第7號文「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」,其重點在於判斷合理商業目的,應整體考慮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的相關所有安排,並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分析(待續)
經濟日報 / udn聯合財經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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